2018白山教师招聘考试: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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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高频考点,常见以案例题的方式考察考生对于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理解。

一、概念

正当防卫属于犯罪排除事由。犯罪排除事由是指刑法上的正当行为,正当行为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,而实际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。除了正当防卫,犯罪排除事由还包括紧急避险。

首先我们要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。正当防卫指的是: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针对这个概念要注意的是:正当防卫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,也可以是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。比如张三正在对李四实施抢劫,路过的王五看到之后与张三展开搏斗,并将其打伤,这也属于正当防卫。

二、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

1、防卫起因: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,包括犯罪与违法。引发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。例如:张三误以为深夜尾随其身后步履匆匆的李四要对其实施抢劫,故将李四打伤,而实际李四只是急于回家照顾生病的孩子。该事例中的“不法侵害”并非实际存在,而只是张三臆想的,所以张三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。

2、防卫时间:防卫时,不法侵害正在进行。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时进行的防卫,属于事前防卫。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再实施的防卫,属于事后防卫。这均不是正当防卫。

3、防卫意图:具有防卫的意识。某些行为,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,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。比如甲乙两人素有私仇。为了达到伤害乙的目的,一日,甲辱骂乙,故意将乙激怒,乙则动手打甲,甲立即反击,将乙打成重伤。从表面上看,甲的防卫行为似乎是由乙的不法侵害引起的,但实际是基于泄愤或报复,为了侵害乙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违法犯罪行为,不属于防卫过当,而是防卫挑拨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4、防卫对象: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。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。只有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才属于正当防卫。

5、防卫限度: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并造成重大损失。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,则构成防卫过当,而不再是正当防卫了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例如甲使用砖头将正在徒手殴打推搡乙的丙打死,该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,属于防卫过当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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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(吴明元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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